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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乔木谈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何以未写入宪法

    添加时间:2011年08月23日   【字体大小: 】 关注:802

    作者系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

    >>作为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 ,胡乔木协助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完成了1982年宪法修改任务。他的主要贡献有:一、坚持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的前面 ,以加强人民民主;二、对宪法序言和总纲的修改注意做到和《历史决议》及十二大文件精神一致;三、支持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规定;四、提出宪法要对“一国两制”作出相应规定;五、建议恢复乡政府、村长和在农村实行义务教育 ;六、提议设立国家审计机构,将审计监督制度列入宪法 。

    >>胡乔木在修改说明中说:“宪法里写上政协的地位和作用还是第一次。有的同志建议,在这段内容上写上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这对政协来说是完全正确的。但在宪法里写上 ,就有一些必须考虑的问题 。关于政治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名称就包括了这个意思,不必写了。关于民主监督 ,在政治上是指各党派之间的关系  ,这是正确的。而且,几年来政协对党政工作,提出了许多好的批评和建议。但在宪法上写上民主监督 ,从法律的角度看,这就与人大的权力有矛盾了 。国务院既要对人大,又要对政协报告 ,并接受双方的监督 ,这个任务是难以承担的。那实际上就会形成两个最高权力机关。这样一来,就会使国家的政治生活造成混乱。政治上讲民主监督是正确的 ,但不能法律化。宪法写上不方便,也不好明确写。如果人大、政协出现意见不同时,怎么办?听谁的?因此,在国家权力结构中 ,只能有一个权力机关。不要把党派之间的关系和国家权力机关混同起来 。这不是说政协的民主监督的职能有任何问题。有的同志还建议,在宪法里把政协怎样发挥作用的形式写上。我认为不仅政协有这个问题,人大和政府部门以至共产党和其他各政党都有怎样发挥作用的问题。这些问题能都写在宪法上吗?政协发挥作用的形式不写上,无损于政协的地位和作用 。”

    ——————————————————————————

     

    1982年宪法的修改,经过了两年多时间 。这部修改后的新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胡乔木作为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对1982年宪法的修改作出了重大贡献 。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 、在宪法的总体结构上,坚持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到前面,加强人民民主

    杨尚昆在回忆胡乔木的文章中特别提到这件事,说 :“现在大家都知道,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 ,叶剑英同志国庆三十周年的讲话,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十二大党章 ,十二大的政治报告,1982年的宪法,这些带有里程碑意义的文献 ,都是胡乔木同志在中央领导下起草和修改完成的。他善于领会和贯彻小平同志和陈云等同志的指示,也善于吸收和概括大家的意见 。他研究问题非常深入细致 ,修改宪法时,为了加强人民民主,尊重人民权利,把人民权利和义务从第三章提到第二章。在他指导下 ,对世界上一百一十一个国家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结构安排作了调查统计 。”[]《我所知道的胡乔木》,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年,第6-7页。]

    在起草过程中,关于宪法的结构,发生了一些分歧 。1982年2月16日上午,中央书记处讨论修改宪法问题。会上 ,有人主张 :在第一章“总纲”之后 ,接着写第二章“国家机构” ,然后写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胡乔木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该放在“国家机构”之前,紧接在“总纲”的后面;理由是:“权利与义务”是“总纲”的补充和继续 ,“国家机构”是程序问题,是为“总纲”和“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实质问题服务的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也都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放在前面的。经讨论,意见没有统一 。

    当天下午,胡乔木让秘书告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叔文 :请尽快把世界各国宪法结构中的权利和义务一章查一下,看看哪些国家把它放在前面,哪些国家放在后面 ,简单列个表。明晨9时前送到。王叔文等查了111个国家的宪法,其中101个国家放在前面 ,只有10个国家放在后面 。胡乔木随即把这份材料送中央常委和书记处各同志阅 。据《胡乔木传》编写组档案中保存材料的原件 。2月17日下午 ,邓小平找彭真、胡乔木 、邓力群谈关于宪法修改问题。他说:从1954年到现在,原来的宪法已有近30年了,新的宪法要给人面貌一新的感觉 。我同意胡乔木的意见 ,把“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的前面 。 [《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 ,第799页。]

    此外 ,胡乔木在1982年2月27日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做《对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的说明》时,还讲明了关于权利与义务不可分离的理论依据:“关于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是马克思在第一国际的章程里面提出来的观点,就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的。在整个这章里面,都是贯穿了这个思想。”[《胡乔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 ,第504页。]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的原文是:“协会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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